05/1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的规定

2.3 加工贸易管理
 
  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2.3.1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a)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必须事先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而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b) 审批机关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原料属于中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其他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外经贸部门审批(可以是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授权的地、市、县级外经贸部门)。

(c) 申报时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商务部出具的加盖有印章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定(合同)正本。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d)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外经贸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企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审批机关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供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2.3.2  海关监管

(a) 备案登记

经商务部门批准经营加工贸易后,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合同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生产加工企业应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注册企业编码。经营企业到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须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如果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同时从事加工生产(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即为加工生产企业编码,生产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b)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c) 保税监管

保税制度: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下,境内企业进口的料件,无论是用外汇购买还是由外商提供,海关均准暂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根据出口成品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如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成品出口,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 全额保税:对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项下进口的料、件,进口时予以全额保税;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进口时予以全额保税;外商提供的进口料、件,进口时予以全额保税。

 
─ 定额征税:对不具备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其进口的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规定的比例保税。海关核发《加工手册》时,批注企业征免税的比例。

 
─ 全额征税、出口退税: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企业,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全额征税,待加工成品复出口后,对实际所耗用部份,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企业分类管理:中国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其中,A类企业是经海关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且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B类企业是经海关认定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C类企业是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D类企业是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商务部对外公布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和A类、C类、D类企业名单及其调整情况,对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 对A类企业和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需要缴纳税款保证金。具备条件的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设立保税工厂。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为储存备料加工进口料、件,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

 
─ 对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须凭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中国银行为企业设立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经营企业及其主管海关凭此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企业虽设立台帐,不必缴纳保证金。

 
─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制度。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时,将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特定帐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企业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未能取得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企业应以现金、转帐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税款保证金。中国银行台帐业务点收到保证金保付保函或保证金后,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企业凭上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和保付保函等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 对D类企业,商务部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 - 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7年7月23日联合发布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d) 报关

进出口申报:经营企业须填写《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提供提货单、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


接受查验: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缴纳关税、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企业须缴纳进口料、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对于定额保税和全额征税的货物,须根据报关单证所批注征、减免税情况,缴纳税款;对于全额保税进口货物和加工返销出口货物,不须缴纳税款。


海关放行:手续完备后,海关在有关货运单据和其中一份报关单上签盖「放行章」。
(e) 出口核销

制成品返销期限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再向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核销手续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经营企业经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如属加工贸易台帐管理的合同,先由海关打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联系单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海关据《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核销或核销结案手续。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企业应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如企业将加工的产品,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企业凭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主管海关的回执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持海关出具的单证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2.3.3  料件及成品内销

企业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保税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应补办审批手续,并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下称《内销批准证》),并在其《内销批准证》备注栏注明相应进口许可证名称及其号码,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及其备注拦中注明号码的有效许可证等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如确实无法提交相关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可向企业出具《内销批准证》,主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并处进口料件案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

2.3.4  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

经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企业不得结转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办理转关手续时,一律由调入企业到调入地海关再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调出企业凭调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到调出地海关办理中间产品转关运输,然后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回执到调出地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和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2.3.5  办理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等后,凭海关核签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若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则由出口企业将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据此办理免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

2.3.6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

为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支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前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于2001年10月25日发布了《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海关批准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实行较为简便的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只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联网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业务申请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不包括新批准设立尚未到年检期的企业)、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联网企业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关单复印件或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简要文字描述、经营范围清单等。

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一般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联网企业建立加工贸易电子帐册,实施联网监管。联网企业在海关建立了电子帐册后,即可在核准的范围内进口料件、出口制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