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 《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河南、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根据京杭运河现有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实际情况,结合航道、港口(码头)、桥梁、船闸、装卸工具等设施的现状,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关于印发<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6)292号)作如下修订:
将《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修订为:“在京杭运河航行的集装箱船、滚装货船和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舶,进入四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 7米;进入三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80米,总宽不得大于12. 7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90米,总宽不得大于17. 8米。
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船舶,进入四级和三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 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7. 6米,总宽不得大于15. 4米。
船舶吃水应按照航道部门提供的航道实际水深控制。”
现将修订后的《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发布(详见附件),本决定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