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制的规定

5.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5.1.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登记管理
(a)  申请登记的材料
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b)  外汇登记证的使用
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时,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企业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c)  外汇登记证的年检及其变更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联合年检,其外汇登记证失效。未经外汇局批准,被注销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证相关内容或更换外汇登记证。

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经营,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清算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d)  特殊类型的登记

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在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将获得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外汇局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将此类企业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现有制度,为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5.1.2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a)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申请材料,可直接到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的部分应当卖给指定银行。

(b)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对外支付,可从其结算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不足的也可按规定以人民币资金向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其中,(1)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银行兑付。(2)企业中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可持证明材料到指定银行兑付。(3)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银行兑付。

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其境外总(母)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进口货款,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证明等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c)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已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变单(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手续。待收汇后,企业可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5.1.3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a)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项目

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企业发行股票收入外汇和其他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金管理

外国投资者可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外国投资者除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等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使用。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资本金帐户的资金可以用作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企业签定借用外债合同后,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局反馈。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允许开立贷款专户,贷款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登记的外债签约额。贷款专户的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定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规范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应纳入外债管理。
发行股票收入外汇

企业发行股票收入外汇,应开立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发股和上市(含增发)后,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资金的时间是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年。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申请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外汇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申请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相关文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汇发10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季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使用情况。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专户(或使用已有专户)保留外汇。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b)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一切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都必须经过外汇局审批。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项目

─ 偿还贷款本金、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 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 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 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 投资性企业外汇资本在境内增加投资。

贷款偿还: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核准制度。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先持外债登记凭证、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应当写明偿还本息总额、计息本金额、利率、计息方法、计息天数等内容)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经批准后,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须外汇局批准。


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局审查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企业依法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清算所得额,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向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指定银行。


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再投资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外方投资者依法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利润,可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银行办理汇出境外的手续(包括从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支付),或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及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在境内投资,须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向企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审批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帐户资金划拨手续。
(c)  资金划转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所投资企业之间不得划转外汇资金。如遇特殊情、须经外汇管理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