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1年 第5号

 

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署加发〔2011〕2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地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内销数额较大的非联网监管企业(B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适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限于办理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的实际内销业务。

三、企业申请内销“集中申报”资格,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海关风险担保金进帐单或银行保函;

(三)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四、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的资格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内销“集中申报”:

(一)缉私部门书面通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需加贸部门予以配合的;

(二)企业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六、适用“集中申报”的企业,经申请,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在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等,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不得跨年度)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七、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联网监管企业、非联网监管的A类及以上企业无需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风险担保金或银行保函两种形式。海关风险担保金的收取按照《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0339)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内销额度时,应追加风险担保金(保函)金额。

(一)海关风险担保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综合税率(22%)×50%;

(二)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商品折合料件数量×合同料件备案单价+边角料内销金额等,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限制类商品,无需重复缴纳。

八、企业应如实填写《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九、企业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手续时,应提交下述资料及电子数据:

(一)经保税监管部门(核销岗位)初审批注的内销征管系统电子数据;

(二)对应的手册或电子帐册;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包括申请内销货物对应的原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内销货物进口时的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经进口地海关批注的原产地证明、信用证、结付汇凭证、提单、装箱单、业务函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十、本公告事项仅适用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特此公告。

 附件:1. 附件1: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doc

             2. 附件2: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海关 加工贸易 转型升级 内销便利化 公告

抄送: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常熟海关,昆山海关,太仓海关,吴江海关。

本关:关领导(王),加工贸易监管处,办公室,存档(2)。

南京海关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出

校对:刘卫鑫    录入员:王凝(共印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