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1年 第8号

 

        为推动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快速流转,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支持苏州、东莞建设全国加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通知》(署加发〔2011〕2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地区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快速流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快速流转是指: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简化南京海关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以及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海关监管货物(以下简称区间流转货物)的通关作业程序,满足企业对区间流转货物快速、便捷的通关需求。

二、已上线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流转系统的特殊监管区域,区间流转货物可以不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手续,并且可以使用普通车辆替代海关监管车辆运输。

三、海关对区间流转货物实行分别报关制度,即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海关颁布统一格式的区间流转单证,作为转出、转入企业进出海关卡口及报关的凭证。

五、区间流转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先由转入地企业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由转出地企业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分批送货、集中申报”业务。具体规定按照《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集中申报实施细则(试行)》(宁关公告〔2011〕3号)实施。

六、主管海关审核转出、转入企业录入的收发货数据时,应审查数据的对应性和一致性,当不一致时,以转入企业录入数据为准。

七、区间流转货物的理货、查验等操作原则上在转入地进行。如发现货物实际数量等与相关单证不一致的,以转入地海关查验后确认的数据为准,转入地海关在《出区清单》上批注后制作关封交转出地海关处理,如发现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公告事项仅适用于苏州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货物区间流转单.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 货物流转 公告

抄送: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常熟海关,昆山海关,太仓海关,吴江海关。

本关:关领导(王),办公室、加工贸易监管处,存档(2)。

南京海关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出

校对:陆慕寒      录入员:王凝(共印11份)